中共盐城市委党校关于学员管理的规定
发布:学员处           审核:            来源:            日期:2023-03-24            [ ]

一、学员到校(院)参加学习培训,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自觉加强思想淬炼、政治历练、党性锻炼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和中纪委“干部教育培训‘25不准’”要求,严格遵守学习培训、安全保密、廉洁自律等各项纪律制度。

二、学员在校(院)学习培训期间,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,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。

三、学员在校(院)学习培训期间,一律在学员食堂就餐,一律不准饮酒。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、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。学员之间、学员和教员之间、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。班级、支部、小组不得以任何名义聚餐吃请。

四、学员在校(院)学习培训期间,不再承担本单位的工作、会议、出国(境)访问等任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提出请假申请:

1、出席党代会或人大、政协会议;

2、需要本人到会述职、报告工作、参加选举,以及组织部门对干部班子成员进行测评;

3、因病经有关医院证明需作短期休养治疗,或个人、家庭有特殊情况;

4、有重要工作必须请假的。

学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,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学员本人须向班主任领取《学员请假登记表》并如实填写,同时由选派学员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出具请假申请报告,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审批,批准请假手续交学员处存档。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后,应及时向班主任销假。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/7的,原则上按退学处理。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旷课的,责令退学。

五、班级外出活动要做到有计划、有主题,先报批、后实施,坚持从简从俭原则,树立和维护学员的良好形象。

1、现场教学要统一组织、注重效果、节约经费、确保安全。

2、课题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,不得增加地方负担,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,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。

3、市区内参观考察学习活动,不得在外集体就餐,不得擅自在校(院)外组织文体、娱乐活动。

六、学员在校(院)学习培训期间,必须按规定参加入学测试和毕业考试,读完必读书目并撰写读书体会,按计划进行党性锻炼并撰写党性分析材料,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辅活动和文体活动。

七、学员在校(院)学习培训期间,如果发生违规违纪行为,校(院)将根据其错误性质、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,或与学员派出单位协商,给予相应处分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。

八、学员处对学员参加各种教学活动表现、遵守纪律情况、在校(院)食宿率等进行检查考核,检查情况定期公布,学习结束时进行考核汇总并记入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》。

九、学员的学习成绩由培训项目组根据其在校(院)表现以及参加各项活动情况,采取量化综合考核、进行毕业鉴定,考核结果记入《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》。学员毕业后,《干部培训情况登记表》等培训档案统一归档,并寄(送)学员单位组织(人事)管理部门,同时校(院)备份存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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